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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成人继续教育招生简章

整编: 成教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2-09-04 00:00
中国成教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湖北大学成人继续教育招生简章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根据以下介绍了解在成人高考方面感兴趣的资讯。

湖北大学学科专业涵盖哲、经、法、教、文、史、理、工、农、医、管、艺等12个学科门类。其中,化学、材料科学2个学科进入ESI国际学科排名全球前1%,跻身世界高水平学科行列。想要报考湖北省成考的考生可以重点考虑一下这所院校。

湖北大学成人继续教育招生简章

专业名称

招生科类

学习形式

学制

学费(元/年)

招生范围

业余

函授

法学

法学类

业余、函授

五年

2400

2000

社会招生

教育学

教育类

业余、函授

五年

2400

2000

社会招生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理工类

业余、函授

五年

2600

2200

社会招生

工程管理

经管类

业余、函授

五年

2600

2200

社会招生

工商管理

经管类

业余、函授

五年

2600

2200

社会招生

会计学

经管类

业余、函授

五年

2600

2200

社会招生

人力资源管理

经管类

业余、函授

五年

2600

2200

社会招生

行政管理

经管类

业余、函授

五年

2600

2200

社会招生

药学

经管类

业余、函授

五年

2600

2200

社会招生

注:此次公布的招生专业为湖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最后确定的招生专业以审核通过的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结果为准.

联系方式

湖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咨询电话:027-88663615

招生监督电话:027-88662601

湖北大学校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

邮政编码:430062

湖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址:http://jjy.hubu.edu.cn

乘车路线

武昌方向:武昌火车站乘轨道交通7号线或者777路公汽到湖北大学站即到。武昌火车站、宏基长途汽车站乘511、717路公汽到赵家墩站下车,往南走即到。武昌付家坡长途汽车站乘轨道交通4号线转乘轨道交通7号线或811、543路公汽到湖北大学站即到。光谷广场乘坐轨道交通2号线转乘轨道交通7号线到湖北大学站即到,或者轨道交通2号线转乘554、573、777、817路公汽到湖北大学站即到,或者518路公汽转811路公汽到湖北大学站即到。

汉口方向:汉口火车站乘轨道交通2号线转乘轨道交通7号线到湖北大学站即到。610路公汽到友谊大道团结村路下车,往西走1.3公里即到。航空路、新华路、永清街等解放大道沿线站点乘802路公汽到湖北大学站即到。

汉阳方向:汉阳客运中心乘轨道交通3号线转乘轨道交通7号线到湖北大学站即到。汉阳王家湾地铁站乘轨道交通4号线转乘轨道交通7号线到湖北大学站即到,或者乘596路公汽转554路公汽到湖北大学站下车即到。

青山方向:武汉火车站乘轨道交通4号线转乘轨道交通7号线或着乘392路公汽到湖北大学站即到。红钢城乘795路、542路公汽到湖北大学站即到。

备注:报考法学类考生请注意相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五项: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以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详见附件《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40号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傅政华

4月28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

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第五章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资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八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大学成人继续教育招生简章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大家在成人高考报名方面如果有什么疑问可以通过本站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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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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